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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周義朗兄在3樓為我們張貼的衛生署回文,只見全篇避重就輕,破綻百出!

反駁1:禁菸既屬「多數公意」,就應先禁臺灣菸酒公司!

文中有云:依據晚近憲法學之理論,也具有客觀法效力的功能,是一種國家重要的「價值判斷」。所有基本權利加總,即成為一種「社會生活中共同的價值體系」。

那麼,臺灣菸酒公司便是第一個應該查禁的對象。莫再道禁止外國菸商違反WTO協定而作罷,臺灣菸酒公司是官股絕對主導,為何不能從自己的機關開始禁起?

反駁2:「多數」拒絕二手菸,並不等同「多數」拒絕人權!

更有甚者,所謂的「多數公益」所指為何?是指多數人拒絕吸到二手菸,還是多數人拒絕吸菸者的合理吸菸?若是後者成真,此一憲法早可燒毀,因為擺明是以多數 暴力侵害個人自由權!但以上回函卻刻意在此兩者之間模糊其事,再引用「醫學觀點」取消吸菸者在不侵犯他人情況下吸菸之權利。用語之偏頗,擴權之惡毒,可見 一斑!

反駁3:吸菸之權利若不受憲法保障,臺灣菸酒公司就是違憲!

文中指出:某些行為,其本質對於社會具有明顯的危害性,是不受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這些行為的共同特徵在於﹕其具有「明顯之危害社會性」;吸菸行為對於人體健康的危害,業經醫學證實,吸菸不但危害自己的健康,所產生的二手菸也危害他人的健康。

這只能回答菸害防制法有何「用意」,但完全無法回答本聯盟一再提出的質疑。重點不是吸菸與否,而是合理與否!「公眾場所」的業主或負責人是否可提供合法吸 菸區,甚至是提供僅限吸菸者進入之場所,純屬私有財產的自由權——除非宣布香菸為毒品、除非國內完全禁售,否則絕無禁止之權利。更有甚者,近來台北市衛生 局通令各大部落格網站強制禁止網友張貼非廣告性的香菸照片,更侵犯了言論自由權。本聯盟一向不反對尊重非吸菸者的立法「用意」,但堅決反對法令中矛盾重重 的「規定」。為了達成保障非吸菸者的用意,萬萬不需透過這些法西斯的規定!

反駁4:真正杜絕二手菸,請以疏導代替壓制

文中有云:茲菸害防制法規範禁菸場所之立法意旨,即係避免吸菸者之二手菸害,損害其他不吸菸者之健康權益,並為維護不吸菸者有拒絕二手菸害之基本權利,而以法律限制吸菸者在禁菸場所之吸菸行為。

試問做到了沒有?被趕到馬路、人行道、騎樓、門口的吸菸者,目前處於動輒得咎,而非吸菸者亦常抱怨連連。本聯盟一向主張疏導,並立志宣導吸菸者自律,這才 是真正治本之道,而非魯莽採用以上對下的暴力手段。更進一步,本聯盟還主張健康捐應用於補助各公共場所與公眾場所之吸菸區之設立——若惡法那麼偏好「防疫 級」的負壓設備,那鉅額的健康捐更有專款專用之必要!

在這封破綻百出的官方回覆背後,隱藏著三個不願面對的真相。依德國之批判理論家Jürgen Habermas之論點分析,一一剖析如下:

第一,WTO的雙邊貿易協定,使國家機器無法(或無能)對國外菸商禁止進口,造成政治決策的「合理性危機」(rationality crisis),在防菸害之目的與防菸害之手段上嚴重脫節。

第二,健保無底的藥價黑洞,滋生著遠比菸商更恐怖的不透明利益,卻一直為無能的國家機器所隱忍,甚至為之包庇。若遇調整保費,勢必加重資本家與受薪者之負 擔而引發「經濟危機」(economic crisis)——近日所謂「一點五代健保」胎死腹中,官方說法即為「現今經濟情況不利」,可為佐證。

第三,健保赤字黑洞,使國家機器覬覦健康捐收益,因而資助、鼓動民間團體散布反菸法西斯主義之文化霸權,以「無菸環境」的遮羞布來掩飾補助健保的醜聞,卻 仍逃不過眼光雪亮的公民的眼睛。包括本聯盟與其他公民團體,紛紛透過各種管道嚴厲指控此種暴力與霸權之苟合:如小弟在此指出的「不要健康、只要捐!」或是 其他公民團體所謂的「吸菸救健保」,在在曝露當權者的政治決策與經濟精算,已在市民社會中引起「正當性危機」(legitimation crisis)。

 

 

第四,當市民社會的眾多公民,發現自己對惡法的支持、首肯、默認、隱忍,原來是以看似如此正當的手段背叛了反菸運動原初的目的,還會引發動機危機(motivation crisis):不知為何而戰,為誰而戰!

 

到那時,對偽反菸運動失望而袖手之人增加,看見可乘之機的政治力量便開始考慮與我們的結盟。屆時,我們要考慮的是如何在政治結盟時保持本身的自主性,而不再相信有任何打不倒的敵人!


有位公正理性的網友Cain說得好:現今惡法只在意「我的權利」,而非「人的權利」。本站版大一開站便訴求「尊重非吸菸者的權益,爭取吸菸者的人權」,可 說正是希望超越此一眾暴寡、強凌弱之困境,而為聯盟諸兄姊廣為支持。我們要的是更多的公開辯論,而非以如此單方面的角度做出如此傲慢、敷衍的回覆。這已經 不能僅是再訴求國家機器的良心發現,而是要以更草根的公民自決,來對世人大聲公開這四項反菸法西斯主義所不願、也不敢面對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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