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兄姊們:
我們正處在一個臺灣歷史的關鍵點上!
1947年2月28日,是一個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日子,記錄著一段國家
機器為確保香菸專賣而對人民非法施暴的歷史。從此之後,菸草的耕種、製造、販賣、消費和利益,就一直和國家機器有著難分難解之關係。即使政權二度輪替、即
使洋菸開放進口、甚至受難者之名譽已獲平反,但是菸草產業在政治與經濟之間錯綜連結的本質,依舊未變。
2009年2月28日,就在悲劇過
後的52年整,「反禁菸自救聯盟」舉辦發行人登記與會員登記,即將邁向社會團體的運作形式。這是何等重大的使命,又是何等光榮的時刻:我們正在參與歷史,
要在衛生政策的「政治力」和菸草貿易的「經濟力」之外,號召公民社會更多元的「社會力」,藉此匡正現今與政經勢力已經勾結、並以都市中產階級為主流的偽反
菸運動,落實真正的共和理念。
然而,自從版大準時開放發起人及會員之網路報名以來,我們的同志可粗分為二類:第一種,是既有熱情也有準
備,並且多半早已投入;第二種,是雖有熱情卻無準備、甚至苦於不知從何準備,因而天天上聯盟網站旁觀猶豫者。就PP姐的觀察,這極可能是:許多兄姊仍不明
白我們為何要從網路聯盟到實體社團。經版大的交待,小弟撰寫此文以拋磚引玉,若有疏漏,煩請各位兄姊不吝指正、補充!
◎問題一:所謂「公道自在人心」,只要我們登高一呼,號稱四百萬的吸菸人口早已群情激憤,反菸法西斯主義就自動垮台!
◎回答一:
四百萬的「吸菸者」,並不簡單等同於四百萬的「覺醒者」,更不等同我方可實際動員的「上街者」數目!就小弟所學所知,一項社會運動若要成功達成訴求,絕不能單純仰賴「民氣可用」,而是要憑靠數項「深謀遠慮」的條件。其中第一項,便是「資源的動員」。

謂「資源的動員」,包括人力投入、財力支援、場地提供、媒體宣傳、公共關係、政黨結盟、思想理念、草根知識份子、領導組織等幾大項。(王甫昌,2006)
其中,領導組織尤其重要,它能將各自為政的一盤散沙,連結成各就位置的戰鬥陣勢,交相弛援、相得益彰,否則運動的下場就是被各個擊破!
◎問題二:
就算資源的動員需要成立組織,「反禁菸自救聯盟」已經具有組織的型態,何苦再費心費力,成立「新樂園人權促進協會」?
◎回答二:
一個成功的社運所需具備的第二條件,是政治的機會。包括:政治結盟的可能性、執政聯盟的穩定性、敵對陣營的壓迫意願等數項(何明修,2009)。然而,若反禁菸運動在未來要與任何公民團體或政治團體做結盟,更不能缺少由公眾及法律所認可的法人資格!
也許您還會追問:「在我方與各個公民團體和政治團體結盟之時,或是向國家機器及其反菸附庸辯論之際,若直接使用「反禁菸自救聯盟」之名義,又有何不可呢?」

在本聯盟甫一成立,版大便已深謀遠慮定下聯盟的使命:此一網路聯盟是推動實體社團的工具,而非目的!根據我國現有的《人民團體法》第60條:「未經依法申
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第61條:「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
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就是僅只偷安於網路聯盟,而未跨足於實體社團的後果!在我們監督、對抗、制衡國家機器及其民間附庸之同時,若不符合法律條件而留下任何把柄,即使有再冠冕
堂皇的存在理由,依然免不了慘遭解散、甚至「首謀者」還有被羅織罪名的命運!因此,兄姊們,我們在此討論的已不只是網路聯盟要不要成立社團的問題,而是反
禁菸運動還要不要存續的問題!若說我們現今的運動正在迫在眉睫的時刻,實在一點都不為過。您,難道能置身事外?
◎問題三:反禁菸運動為何不早早走上街頭,而是成立社會團體?
◎回答三:
第一,成立社會團體不但不會排除日後採取任何抗爭的可能性,還能為後續各種抗爭奠定組織基礎;
第二,街頭遊行並非唯一的抗爭方式,仍有其他多種手段可供選擇;(見問題四)

三,街頭遊行、甚至絕食靜坐,只是對國家機器做短期對抗(運動戰),然而,卻無法在市民社會中對反菸霸權做長期對抗(陣地戰)。試問:國家機器可以藉著遊
行或靜坐施以壓力,但面對如此分散、隱形、悠久、又一呼百諾的眾多民間法西斯團體,又要如何以街頭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
從義大利已故左派運動領導者Antonio Gramsci的觀點看來,今日的國家機器膽敢以如此違反人權的方式推動反菸惡法,絕不僅是國家機器本身的強制力量,還包括它所圈養的民間附庸,使得國家
的「強制」和民間的「共識」茍合,才使反菸法西斯主義能有今天的氣勢!試問:若不事先組成社團、經營形象、說服公眾,當我們上街專心對抗國家機器之時,如
何顧及路人的閒人閒語?面對媒體的冷嘲熱諷要如何辯解?盯著電視轉播畫面痛罵「這樣我要怎麼教小孩呀!」的自以為是的中產階級,我們要如何說服?更陰險的
是,在電視轉播了我們遊行畫面之後,冷不防接續著董氏基金會發言人「痛心疾首的譴責」之時,我們豈不是腹背受敵?若是在還沒有建立正面的公共形象之前,就
直接走在街頭上,且容小弟有話直說:那會很容易倒在街頭上!
試問兄姊:我們的抗爭究竟是在意效果,還是一圖爽快?
這就必
須提到社會運動成功的第三條件:形象的包裝。由於一般社會運動的訴求經常受到主流文化的污名化,所以受壓迫者「發自肺腑的吶喊」(通常熱血但難以被接受)
絕對要和「公共形象的建立」(通常婉轉而得以被接受)相區隔!不知兄姊們是否注意到:反菸法西斯主義不但使主流階級以「狗眼看人低」的姿態面對吸菸者,更
悲哀的是,還有不算少數的吸菸者為了適應此種不友善的環境,竟也「練習著」用同樣的眼光看待自己!唯有設立運動組織,我們才能建立起一套理直氣壯的論述攻
防,才能讓廣大的潛在支持者恢復自尊、拒絕污名、挺身戰鬥;也唯有設立社會團體,讓「實體社團」冷靜地對外經營形象、讓「網路聯盟」熱情地對內暢所欲言,
才能審慎過濾最終傳達給社會大眾的對外訊息。
◎問題四:除了朝向成立社會團體以外,難道沒有其他更好的運作方式嗎?
◎回答四:

的,但對我們都派不上用場。在昔日戒嚴時期,反對團體經常是以「雜誌社」的名義進行組織,以躲避官方的查禁——然而,我方已有新時代的網路媒介,徒然退回
書面媒體的形式,不但沒必要也沒效果。另外,若籌募資金超過三千萬元以上,便可成立財團法人——可是,那已遠超過我方現階段的募款上限。再來,就是本乎
《人民團體法》所定義的另外二種人民團體:職業團體與政治團體,但皆與我方的宗旨大異其趣。因此,答案已很明顯:社會團體,是聯盟跨入實體唯一的選擇。

會團體的成立,也和社運成功的第四項條件習習相關,那就是「訴求的手段」。從柔性宣傳到最終對決,大致可包括:實體全國連署、向衛生署要求公開健康捐用
途、向大法官會議要求釋憲、向公共電視申請公民辯論、向國際人權團體對臺灣政府進行控訴、向行政院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向各縣市警察局申請集會遊行,以
及,如果有機會或有必要進入最終決戰,那就是集體靜坐、絕食抗議。以上諸多訴求,樣樣都需要深謀遠慮,樣樣都需要以法律認可的社會團體名義才能推動,絕非
毫無領導、宣傳不良、缺乏分工、論述不明、資源不足的散兵遊勇所能推動!
另外必須一提的是:在遊行或靜坐之時,我方必須向縣市警察局申請
集會遊行。而依據《集會遊行法》第七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在第
九條中甚至詳細規定申請要件:「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二、集會、遊行之目
的、方式及起訖時間。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四、預定參加人數。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
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以上所列舉之集遊法條文只為了證明一件事:若沒有社會團體的統籌領導,絕對提不出有計劃的申請資料!
◎問題五:我現已瞭解成立社會團體的重要性,但若提到成為會員、甚至是發起人,總會擔心要負起許多不可預測的法律責任。請問我會有風險嗎?
◎回答五:
根據《人民團體法》,若有未經申請或雖曾申請但被強制解散之團體,仍然公開進行活動,將由其「首謀者」負擔責任,而並非發起人,更不會波及一般會員。況且,我們的宗旨及作法都完全合法,根本不需杞人憂天擔心此一情況。
在《人民團體法》中,對發起人沒有罰則,只有資格限定。因此,只要您滿足以下條件(對絕大多數人來說,輕而易舉),便可加入發起人的行列。歡迎您的加入!
第8條
前項發起人須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左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問題六:我常見到聯盟網頁裡有好些熱心盟友,大家同仇敵愾、氣味相投,相較之下,反而覺得自己很像個「熱情的旁觀者」。如果我驟然加入,是否會很難打入「核心」的圈子裡?不好意思,我有點擔心自己的參與會顯得很突兀?
◎回答六:

哈哈!您實在太多慮了!請問現在(包括我在內)有誰是「核心的」?不知您是否有注意:版大在一月份召集網路連署之時,就已擺明一切加入網路連署者和法律規
定下的「會員」是不一樣的;此外,「新樂園人權促進協會」所有的幹部,包括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職缺,全都會在社團正式成立的大會中公
開選舉,且每位會員都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至於小弟或其他經常互相聯絡的盟友,大家始終遵循一個默契:我們的熟識絕不會對盟友設下任何參與界限!只要關心運動、而不再想當旁觀者的盟友,我們敞開雙臂都來不及,何來區別核心與不核心?咱們又不是CPU,是吧?
結語
人的一生,總會在某些關鍵的時刻,關鍵的地點,遇到關鍵的選擇。當您決定不再對一切的不公不義坐視不理之時,請加入發起人與會員的行列,讓我們參與歷史,挑戰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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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周義朗兄在3樓為我們張貼的衛生署回文,只見全篇避重就輕,破綻百出!
反駁1:禁菸既屬「多數公意」,就應先禁臺灣菸酒公司!
文中有云:依據晚近憲法學之理論,也具有客觀法效力的功能,是一種國家重要的「價值判斷」。所有基本權利加總,即成為一種「社會生活中共同的價值體系」。
那麼,臺灣菸酒公司便是第一個應該查禁的對象。莫再道禁止外國菸商違反WTO協定而作罷,臺灣菸酒公司是官股絕對主導,為何不能從自己的機關開始禁起?
反駁2:「多數」拒絕二手菸,並不等同「多數」拒絕人權!
更有甚者,所謂的「多數公益」所指為何?是指多數人拒絕吸到二手菸,還是多數人拒絕吸菸者的合理吸菸?若是後者成真,此一憲法早可燒毀,因為擺明是以多數
暴力侵害個人自由權!但以上回函卻刻意在此兩者之間模糊其事,再引用「醫學觀點」取消吸菸者在不侵犯他人情況下吸菸之權利。用語之偏頗,擴權之惡毒,可見
一斑!
反駁3:吸菸之權利若不受憲法保障,臺灣菸酒公司就是違憲!
文中指出:某些行為,其本質對於社會具有明顯的危害性,是不受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這些行為的共同特徵在於﹕其具有「明顯之危害社會性」;吸菸行為對於人體健康的危害,業經醫學證實,吸菸不但危害自己的健康,所產生的二手菸也危害他人的健康。
這只能回答菸害防制法有何「用意」,但完全無法回答本聯盟一再提出的質疑。重點不是吸菸與否,而是合理與否!「公眾場所」的業主或負責人是否可提供合法吸
菸區,甚至是提供僅限吸菸者進入之場所,純屬私有財產的自由權——除非宣布香菸為毒品、除非國內完全禁售,否則絕無禁止之權利。更有甚者,近來台北市衛生
局通令各大部落格網站強制禁止網友張貼非廣告性的香菸照片,更侵犯了言論自由權。本聯盟一向不反對尊重非吸菸者的立法「用意」,但堅決反對法令中矛盾重重
的「規定」。為了達成保障非吸菸者的用意,萬萬不需透過這些法西斯的規定!
反駁4:真正杜絕二手菸,請以疏導代替壓制
文中有云:茲菸害防制法規範禁菸場所之立法意旨,即係避免吸菸者之二手菸害,損害其他不吸菸者之健康權益,並為維護不吸菸者有拒絕二手菸害之基本權利,而以法律限制吸菸者在禁菸場所之吸菸行為。
試問做到了沒有?被趕到馬路、人行道、騎樓、門口的吸菸者,目前處於動輒得咎,而非吸菸者亦常抱怨連連。本聯盟一向主張疏導,並立志宣導吸菸者自律,這才
是真正治本之道,而非魯莽採用以上對下的暴力手段。更進一步,本聯盟還主張健康捐應用於補助各公共場所與公眾場所之吸菸區之設立——若惡法那麼偏好「防疫
級」的負壓設備,那鉅額的健康捐更有專款專用之必要!
在這封破綻百出的官方回覆背後,隱藏著三個不願面對的真相。依德國之批判理論家Jürgen Habermas之論點分析,一一剖析如下:
第一,WTO的雙邊貿易協定,使國家機器無法(或無能)對國外菸商禁止進口,造成政治決策的「合理性危機」(rationality crisis),在防菸害之目的與防菸害之手段上嚴重脫節。
第二,健保無底的藥價黑洞,滋生著遠比菸商更恐怖的不透明利益,卻一直為無能的國家機器所隱忍,甚至為之包庇。若遇調整保費,勢必加重資本家與受薪者之負
擔而引發「經濟危機」(economic crisis)——近日所謂「一點五代健保」胎死腹中,官方說法即為「現今經濟情況不利」,可為佐證。
第三,健保赤字黑洞,使國家機器覬覦健康捐收益,因而資助、鼓動民間團體散布反菸法西斯主義之文化霸權,以「無菸環境」的遮羞布來掩飾補助健保的醜聞,卻
仍逃不過眼光雪亮的公民的眼睛。包括本聯盟與其他公民團體,紛紛透過各種管道嚴厲指控此種暴力與霸權之苟合:如小弟在此指出的「不要健康、只要捐!」或是
其他公民團體所謂的「吸菸救健保」,在在曝露當權者的政治決策與經濟精算,已在市民社會中引起「正當性危機」(legitimation
crisis)。

 
 
第四,當市民社會的眾多公民,發現自己對惡法的支持、首肯、默認、隱忍,原來是以看似如此正當的手段背叛了反菸運動原初的目的,還會引發動機危機(motivation crisis):不知為何而戰,為誰而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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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為騷動的生命打開更多可能
讓我們不再只以常規和恐懼來排斥例外
我們不要"1984"
我們不要"美麗新世界"
給我真實的痛覺,而不是虛假的"健康"
我能痛,所以我存在.在這麻木的世代裡,沒有什麼比痛更能讓我清醒
我感覺的權利,我生命的權利,我自由的權利,都是因為---我有痛的權利
忘記是哪一則禪學公案:
生命如危崖
人抓緊著岩縫擺盪
忽見眼前正有一朵野菊
於是,攆花而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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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國曼谷機場,一對母子正在逛免稅商店.十歲大的兒子,遠遠看見遠方一個玻璃門區隔的小間
"咦?那不是在桃園機場幫我們提行李的哥哥嗎?"兒子第一次在國外認出"熟人",感到很興奮
"嗯...好像是呢!"
"馬咪,他們在幹嘛?"
"喔,他們在吸菸,那是吸菸區"
"我們老師說吸菸很不好!那位大哥哥怎麼那麼壞?"
"吸菸對健康有風險,但並不表示吸菸者的人品都很壞啊!風險和人品要分開來看."
"馬咪!走!我要勸大哥哥不要再吸菸!"
"嘟嘟,現在到處都看得到禁菸宣導了,對不對?那哥哥一定有機會看到,我們要把對自己的要求和對別人的要求分開看待!"
"可是我們老師對我們每個人都說不能吸菸呀!怎麼可以分開看待呢?"
"嗯!我們是該讓每個人都知道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責任.但要不要負這樣的責任,不是我們該干涉的,是吧?"
"假如我以後也吸菸呢?"
"你不怕自己氣喘又發啦?"
"所以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做同一件事,做和不做都要自己考慮?"
"嗯!我們該登機囉?"
"走吧!"
片尾,呈現黑色暗底,打出白色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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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的一座涼亭裡,一群年輕男女正圍在石桌上的大蛋糕,好為其中一位女孩慶生
甲男:誰有帶打火機?
甲女:喂喂喂~~你是男生耶!男生通常會抽菸,怎麼向女生要打火機!?
乙男:喂喂喂~~什麼年代了啊!男生也不一定就抽菸好不好!
此時,一位原本坐在公園外人行道座椅的二十四五歲女子,叮叮咚咚地踩著高根鞋走向涼亭.背著夕陽的逆光下,遠遠地只見那純白的毛衣染上一層金黃...
"嚓!嚓!" 就這樣,點燃了二十年
四周突然安靜下來.男孩們看得傻了,女孩們幾乎不約而同開口: 要不要陪我們吃蛋糕?
女子盈盈一笑:沒關係,你們玩!我的聚會在另一邊呢!
說完,嘴角一撇,看到公園外的座椅上,兩男一女都抽著菸,正談得有說有笑
涼亭中的大孩子們看了點了點頭,紛紛和女子道謝和道別
"喔,生日快樂!"女子走了兩步,回頭向過生日的女孩說
"Bye Bye!"大孩子們齊聲說
夜幕逐漸低垂,在公園圍牆內外,同時舉辦著兩場夜之饗宴,直到深夜
(所有人物,場景,掌鏡,請自行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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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氏基金會已經封鎖我的IP了!!


小弟用我的IP發表了什麼言論,以致於被封鎖呢?
粗口?沒有!誹謗?沒有!小弟只是以"誓死反菸者"的名義,要求董氏基金會公布財務來源,並且保證過去與未來都未接受健康捐補助,以利於全面禁菸的推動,結果,我的下場,就是被封鎖IP----不得發文,也不得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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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商的連結,千萬不能想!
還記得上次和小弟筆戰的那位(群)人嗎?當我提及不罰菸商、不停公賣、卻只以反人權的方式強制消費者,那位(群)親衛隊的打手就一直以「吸菸有利於菸商的利益」來迴避問題?
姊妹們!兄弟們!連結菸商是那些親衛隊玷污我們的話語,千萬不能請鬼拿藥單!若是早知對方混淆視聽的謬論會在此發酵,我絕對會在當天下班後補上這篇文
章。(我以為錯誤的邏輯不屑一顧,誰知竟如此無孔不入!)兄弟我分享一段自己的看法。若有糾正或補充,請同志們不用客氣,肝膽相照,直話直說!
這種法西斯主義的反動論述,是根據一段鼈腳且惡毒的演繹推理:
一、菸商的利益不是一個公共議題
二、吸菸的習慣有益於菸商的利益
三、菸友的人權不是一個公共議題
[反駁一]:菸酒的公賣早已是臺灣特有的公共議題
自日治時代開始,臺灣的菸、酒、糖、鴉片、樟腦即為公賣;自「臺灣行政官署」來臺從日人手中移交政權之後,1947年2月27日傍晚,更因在臺北市延平路
(今延平北路)因婦人林江邁販售私菸(水貨)遭查緝人員施暴,而引發二二八事件。香菸的專賣一直是歷屆國家機器對市民社會施行的社會控制和利益壟斷,昔日
在部隊也按月向士兵發放長壽香菸;在今日,雖已改制為「臺灣菸酒公司」,但換湯不換藥,仍是以官股絕對主導,即使二度政黨輪替也依如往昔,怎能因有菸商的
存在,就宣告吸菸議題不是公共議題?
這段二二八事件隨後的發展,不同觀點的史學家有不同的解讀,不是本聯盟在此訴求的重點;但是,事件肇始於專賣局(臺灣菸酒公司當年的名稱)的菸酒強制壟斷,甚至不惜以暴力確保壟斷,是沒有任何爭辯餘地的事實。
如果臺灣有什麼菸商,最大的菸商就是國家機器;只要是牽涉國家權力的運作,那就鐵定是公共議題。休想以菸商的私有性,否定反禁菸運動的公共性!
[反駁二]:吸菸者的支出大幅挹注國家機器之財源
自1987年起,臺灣為準備加入WTO,逐步開放洋菸進口,乍看之下打破了公賣壟斷的局面,實際上洋菸之銷售亦屬公賣收益的一部份。自2002年起,我國
正式加入WTO,從洋菸得到的收益轉化為菸稅,不論品牌,每包課徵16.8元之稅金。此外,近年來主要是政府財政需求,其次是民間反菸團體奔走,在裡應外
合之下,自2006年2月起由每包5元之健康捐調漲至每包10元,且預計將向每包45元大關邁進。至於健康捐之用途,有90%彌補健保黑洞、3%用於衛生

健、3%用於社會福利、3%用於菸害防制(主要是董氏基金會,據悉年獲2億補助,以利於在民間持續散布反菸法西斯主義)、1%用於查緝私菸(和二二八時代
相較,沒什麼兩樣!)。
因此,吸菸者每吸一包菸,就同時被撥了三層皮:第一是政府抽取的菸税,第二是政府抽取的健康捐,第三是臺灣菸酒公司或洋菸
商的收益。為何一包菸已抽過菸稅,還需繳交額外的健康捐,卻又不對吸菸者專款專用?其中的政治經濟學之奧妙,應當已很清楚:第一因素是WTO對各國抽取進
口商品之稅率有一定上限,第二因素是健保黑洞卻始終吃緊,因而在董氏基金會的裡應外合之下,巧立名目以變相增稅,以利於彌補健保機制永難框正的錯誤。
據財政部國庫署表示,96年度健康捐累計為新臺幣201億餘元,較95年度增加新臺幣29億餘元,幅度達16.86%。若是「以價制量」的確有用,何以健

捐的收入不降反增?更不正義的是,明明吸菸者對國家的公共支出有明顯貢獻,為何還在市民社會中被冠以種種不道德的污名?最不正義的是,這個與國家機器裡應
外合的董氏基金會,竟主要是以健康捐提供的財務來源而運作!
蒼天有眼,何以能如此漠視此種社會不正義;蒼天有眼,吸菸者的付出所滋養菸商的比例,遠不及對公共義務的過度承擔;蒼天有眼,蔑視吸菸者的熱血人士裡,還承受著由吸菸者所供養的工作機會!
[反駁三]:菸友的人權是所有臺灣公民的人權
反菸法西斯主義的親衛隊冒用著政治經濟學中最表面的反商傾向,將菸友連繫菸商,又將菸商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便可順理成章將菸友的人權摒除在外。如此陰險
的技倆,已被以上分析一環環地識破。事實上,反菸法西斯主義在這麼做的時候,不只傷害了菸友的人權,同時是傷害自己的人權,也更傷害了全體臺灣公民的人
權。在一個民主共和政體當中,若任何一個公民的人權受到侵害,是集體公民共同受到侵害!唇齒相依、唇亡齒寒,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在東邊的公民受到保
障、西 邊的公民受到侵害之時,還有臉面自稱為民主共和國!
今年一月十一日所公布的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姑且名為一一一事件),是臺灣人權史上倒退的忌日。這不只是菸友的人權問題,更是全民的人權問題,當然,更絕不
是菸商的問題!那些親衛隊污蔑我們是菸商利益的前鋒,正是妄想把普遍的人權問題特殊化,把全民
的公義理想縮小化,以把政治經濟的結構矛盾全推給菸友的個人作賤,以消滅我們的議題,取消全民的人權。這種惡毒的論述路線,令人不齒,更不能輕易被原諒。

[呼籲]:沒有吸菸者與非吸菸者的對立,只有霸權與人權的對立
近日來,有些同志急欲打破現狀,開始構思突圍之道,有意無意之間,不免受到主流霸權論述的引誘。然而作兄弟的必須重申:排除菸商的私人利益,我們才能具有

遍的道德正當性。一旦當我們或明或暗與菸商結合,那是自絕於廣大的臺灣公民之外、普遍利益之外,彷彿我們真的就小到如對手所希望的:反禁菸運動只有吸菸者
會參與!我們何止能召集吸菸者?看看我們的園地,充滿自覺的非吸菸公民(包括我太太),也一一表態支持吸菸者的權利——她們同時也是表態支持自己身為公民
的權利!一場社會運動的心量有多大,它的號召力就有多大;訴求普世的價值,才有普世的支持。讓我們一同攜手,對幹法西斯到聲撕力竭的最後那一刻!
到死都要幹的法西斯主義異議份子 陳 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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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表 人:陳遠(powershutg3)
發表時間:2009/01/12 03:48:3
1.煙酒皆由政府專賣,竟然同時立法防治
國家機器的角色究竟是道德象徵,還是營利機構?
2.若吸煙的確有害,來自於政府之專賣
卻以健康捐補助健保赤字,而非使用者付費
應當譴責加害者,還是譴責受害者?
3.健康捐罰消費者而不罰煙草商
這是治標,還是治本?
4.董氏基金會從健康捐獲補助
卻一再推行於消費者個人意願相牴觸之立法
而非將健康捐直接用在吸煙者的醫療之上
是"為了"吸煙者的健康著想,還是有預期或非預期地挹助"道德販售者"?
5.以場所規定,而非以受害人告發規定
不在法律規定之家戶或交通擁擠的車陣中,不罰
不知自制的吸煙者最常傷害的是妻女,這一切繼續被默認
這是在保護無辜的二手煙受害者,還是只是道德販售的展示?
6.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
營業場所本有市場機制為其生存與否之準繩
若業者與消費者皆有設吸煙區之意願
何以限定其自願之自由?
此一自由既連自殺之權利皆能包括,何況是吸煙之自決?
何種教權主義,竟以自身之純白無瑕定罪他人之惡貫滿盈?
--不,正因這些人看不見自己的純白,以至於非得定義他人的罪惡,始能間接肯定自身之潔淨
以下為反禁煙自救聯盟:
https://smokingareas.pixnet.net/blog
我完全尊重不抽煙者拒吸二手煙的自由
只要妻子在家,我就是躲進廚房開排油煙機吸煙!
也許,您是一位保持中立或正在猶豫中的公民
在這個生活政治的今日
這種無恥的教權主義和道德法西斯主義,若是這一次沒有輪到您...
下一次可能會禁咖啡!
下一次可能會禁口香糖!
下一次可能會禁飲酒!
下一次可能還會禁止口交或肛交!
(別懷疑!國外有某些信教信到發狂的人就這麼做!)
這一切,只要在不妨害他人的情況下,包括自殺在內,都是國家機器不可染指的神聖權利
以法律推動道德,以道德裝飾法律,這正是法西斯主義的前兆
--更何況,前文已經表明,我國的國家機器煙酒專賣,在此事毫無道德可言
也是接受古典自由主義基本前提的非野蠻人,完全無法接受的詛咒和憤恨
若有那麼一天,您自己的生活風格也無權自理,必須完全遵照道德法西斯主義的判斷,您能沉默嗎?
面對這個日益道德化的國家機器,將人民視為彷彿連大小便都無法自理的低能,您可以容忍這種道德優越感,甚至自己也願分享這份優越感嗎?
若您也能認可,在限制吸煙者不得影響他人之外,不應以道德化的法律傷害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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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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